******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雯赫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陈兴国 联系电话:******
邮编:11000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4-13)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临桂区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食堂设备采购(重1)(项目编号:GLZC2025-J1-120001-GLSZ)”的质疑函,我单位于2025年2月27日11:00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质疑事项2: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信息使我公司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应根据所提供的货物如实填写谈判报价表的各项内容,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质疑事项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的留样冰柜1(型号为定制),生产制造厂家生产的该标的留样冰柜1(型号为定 制)严重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 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质疑事项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的留样冰柜2,生产制造厂家生产的该标的留样冰柜2,严重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留样盒为食品级优质PP材质,中标人提供的生产制造厂家根本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因为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事项7: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的明厨亮灶工程(监控显 示器型号为27B35H5/P)的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该标的明厨亮灶工程(监控显示器型号为27B35H5/P),由于其不具备相应的国家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完全无法满足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视频设备属于节能品目清单中的强制采购产品,然而在此次投标中,根本没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其中标人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有限公司在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放弃成交资格,严重影响项目进度,损害了其他供应商权益及政府采购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类似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为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不受侵害。并希望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保留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2.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恳请贵部门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调查。以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不受侵害。并希望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保留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的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质疑人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质疑人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该项质疑不成立。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网上成交结果公示投标内容已包含“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该项质疑不成立。
(四)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如下:
该标的生产制造厂家已提供3C认证证书,该项质疑理由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五)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如下:
该标的生产制造厂家已提供参数确认函,确认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项质疑理由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六)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6答复如下:
该标的生产制造厂家已提供工业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及公示信息,该项质疑理由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七)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7答复如下:
监控显示器型号为******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已提供节能产品证书,该项质疑理由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因为事实依据均不充分,所以质疑事项均不成立。现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