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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瑞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资源县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GLZC2025-G1-290002-GXRG)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瑞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资源县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GLZC2025-G1-290002-GXRG)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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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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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黄莺岩5组2号

联系人李朝友联系电话:1******05

贵公司以邮件方式送达的关于******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1-290002-GXRG)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收悉。针对以上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高度重视,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三家中标企业恶意串标,三家中标企业都在全州县,其中两家在一个地址,并且三家中标公司资源分公司均为2025年1月15日同一天注册成立;

事实依据:中标公告及企业公开信息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2三家中标公司在资源县当地不具备场地运营优势,质疑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没有参加投标的基本资质,质疑投标文件存在虚假资料信息。

事实依据:三家中标公司在资源没有招标文件要求的配送分拣场地,冷藏库、冷冻库,场地不具备食品经营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招标文件公告里,第四章 评标办法里面要求的冷藏库和冷冻库的要求

招标文件公告里,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质疑事项3:三家中标公司运营团队不具备条件,社保工商信息显示参保人员为0;质疑投标文件存在虚假信息,质疑公司存在的真实性;

事实依据:工商信息查询,详情见下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招标文件公告里,第四章 评标办法中要求,险,供应商提供拟投入人员中≥10 人具有健康证及投入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

二、质疑请求

请求:请招标代理商及采购单位到三家中标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并核对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属实,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经营许可证、配送分拣场地、冷藏库、冷冻库、车辆及社保人员。并请招标代理公司及采购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实地考察在资源本地具备配送分拣场地,具备冷藏库容积300m3(含),冷冻库容积(合计)100m3(含)以上,为后续食材配送选择实际具备条件的公司。请政府及相关单位重视!

三、质疑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1、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2025年2月11日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采购人组织了核(考)查小组到各标段中标人公司进行实地核(考)查,以上三个公司注册地址均不是同一地址。

2、本项目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编制,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截止时间前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公司注册地、注册时间或是否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注册地或注册时间均无相应的要求。中标结果是由******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评审标准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综合得分最高者推选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后成为中标人。符合法律规定

3、三个标项中标人企业注册地为同一县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属于恶意串标的情形。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1、经核实,三家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于2025年2月11日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采购人组织了核(考)查小组到各标段中标人公司进行实地核(考)查,三家中标公司投标文件不存在虚假资料。

2、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截止时间前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公司在资源县当地是否具备场地运营优势,均无相应的要求。中标结果是由******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评审标准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综合得分最高者推选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后成为中标人。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1、******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我司在收到质疑函后针对质疑事项3复核了三个标段中标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相关人员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并根据社保证明上的提示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验此单据真伪,查验结果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证明一致。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1-3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有限公司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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