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有关要求,自2024年11月18日起在永福县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收回收购的土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二)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三)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
(四)其他用途的土地;
(五)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六)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七)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八)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不纳入此次回购范围。
二、确定方式
根据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三、评估方式
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四、申报方式
县辖区范围内,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各申报企业请于2024年11月22日前填写《永******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联系人:曹先生,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永福县滨江路1号
附件:永福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资源局
2024年11月18日
一、申报条件
申报收回收购的土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二)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三)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
(四)其他用途的土地;
(五)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六)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七)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八)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不纳入此次回购范围。
二、确定方式
根据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三、评估方式
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四、申报方式
县辖区范围内,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各申报企业请于2024年11月22日前填写《永******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联系人:曹先生,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永福县滨江路1号
附件:永福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资源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