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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安中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00吨机制炭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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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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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环审〔2024〕22号
******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00吨机制炭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00吨机制炭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404-450325-04-05-222461,位于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内(兴安县工业集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用地面积约7500m2,使用已建厂房进行改造建设,建成后年产机制炭12000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破碎区、粉碎区、烘干区、制棒区、炭化区、原料区、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来源于外购废木材、废竹料、生物质颗粒等。项目总投资为3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7万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喷淋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兴安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生产设施及产品均设置在密闭生产车间内,原料分为块状和粉状,其中粉状原料堆放于密闭厂房内,块状原料进行露天堆放,并采取篷布遮盖措施,有效减少扬尘。
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呈无组织排放;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引入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呈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炭化工艺共设置150个炭化窑和1台烘干炉,烘干炉以生物质颗粒为燃料。炭化窑与烘干炉须保持同步运营,确保炭化过程中产生的炭化废气在烘干机燃烧器内充分燃烧;制棒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经收集后引入烘干机内进行燃烧。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喷淋塔处理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
4.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含油手套、抹布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类,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破碎、粉碎工序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作生产原料。
机制炭次品,烘干工序产生的灰渣、收集粉尘、沉渣,废弃包装材料,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其中机制炭次品无法外卖的作为烘干机燃料使用;烘干工序产生的灰渣、收集粉尘、沉渣,定期外售给周边农户作为有机肥;废弃包装材料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站回收利用。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桂林市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00吨机制炭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盖章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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